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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水超标叠加成本困局,污水处理厂救命稻草在哪儿?

2023-05-06 09:47:39   阅读次数:821

 

一度位列新污染源的污水处理厂成了近期环保的热议话题。究其背后,环境监管趋严,让整个污水处理行业从建设转向运营且管理更为精细化。污水处理厂无论是在对待来水水质还是自身工艺提升上,都发生了质的变化。

就备受关注的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问题,三部委近日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对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数值再次予以明确:“浓度低于100 mg/L。”《行动方案》还要求,各地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

一直以来,因进水水质导致出水超标,作为城镇水处理最后一道关口的污水处理厂屡陷“致污”风波。根据生态环境部此前发布的《关于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和处罚情况的公告》,在当年超标的国控重点企业中,逾100家污水处理厂赫然在列,并占到了所有类型企业比例近半壁江山。

治污=不可能完成任务?

在固有的认知中,污水处理厂本就是用于处理污水。如若还要通过对上游来水进行限制,颇具本末倒置的意味。通过梳理近年一些案例后发现,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多与上游污染源不达标排放或偷排息息相关。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者进水量远超此前设计处理规模,甚至是原本定位于处理生活污水的工艺遇上工业废水的背景下,超负荷的污水处理厂便从“治污”走向了“致污”。一位业界资深人士指出,工艺路线较为落后、高能耗且城市生活污水水质复杂,则进一步加剧了污水处理厂的尴尬处境。根据过去7年的公开数据,包括氨氮、总磷及粪大肠杆菌在内的三大污染物长期“困扰”着污水处理厂。

早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之初,包括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在内的一系列参数均已成型。且针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各类污染来源,污水处理厂在具体实施路径上也会量体裁衣。具体来看,生活污水方面,污水处理厂一般会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对进水水质进行相应规范。而在工业污水处理层面,则通常会在企业排放污水过程中,对污水进行一定预处理并在达到相应进水标准后,再经由污水处理进行下一阶段工序。

但在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营期间,却并非这么简单,最纠结的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诚如污水处理厂BOT或者委托运营,接纳的应该是特定污水。现实问题是,工业污水和市政污水经常混在一起。此外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当时委托运营协议,有相应生化处理浓度系数,大量工业废水进水超标仍远高于规定系数。

不断加剧的成本之殇

为何污水处理厂对进水超标如此敏感?环保监管趋严,企业偷排不了,截污纳管后,污水处理压力全部到了污水厂。亦如一位业界资深人士坦言,“一个生产制造企业怎么会不把自己的原材料彻底把关好,而污水处理厂却成了来什么生产什么”。目前,大多水务行业尚未建立进水水质的特征化分析,以此感知上游来水。

但事实上,不同于一般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更兼具着公共服务职能:向公众提供污水处理。而这也决定了,迄今我国部分污水处理厂仍处于近乎“赔钱赚吆喝”的微利状态。而在近年来进水超标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也不乏污水厂因此承担高额罚款的案例。

从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构成上来看,最重要的成本源于能源消耗。由于现在电力作为城市主要能源来源,因此对于能源消耗成本来说,最终通过电费来显现出来。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愈发严格,药剂亦成了污水厂成本的重要部分。甚至于在一些污水厂,药剂成本已远高于能耗成本。污水处理厂的药剂大部分为污泥脱水机使用的聚丙烯酰胺的或污泥板框压滤机脱水用的三氯化铁及氧化钙。

相对应地,来水成分愈发复杂多样,污水处理厂成本遂水涨船高。诚如在常规污水处理工艺中的生物除磷一般难以满足出水需求,若要实现去除总磷的重任,运行费用则将水涨船高。氨氮亦是如此。与此同时,由于受到污水厂内设备与污水直接接触特殊的工作环境下,原有设备不断老化损毁,也不断加剧污水处理厂维护费用的支出,运营成本提升。

出路在哪儿

污水处理厂可依靠的有效背书在哪儿?虽然环保法律法规中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免责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众多业界人士看来,还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明显不当原则”来实现执法公平。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则认为,设不设保底水量,应该在甲乙双方合同中进行谈判,站在双方博弈的层面去谈。

当前,另一种更为普遍的观点正逐渐被业界认可:无论将工业废水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还是接纳废水的污水处理厂都有必要加强自证清白的能力。而关于“钱从哪儿来”的问题,如前所述,则应围绕环境外部效应,如扩大污水处理的使用者、受益者范围,进行相应溢价回收。

但无论如何,“污水处理厂只要接纳了污水,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达标排放。”对于进水超标这一免责理由,水生态环境司司长张波曾公开明确道。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明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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